1、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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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3、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5、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6、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
7、中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
8、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9、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10、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11、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
1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
13、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1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15、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16、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
17、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
18、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
19、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20、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1、如中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22、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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